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海洋局决定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实施联合出让。根据此前现行法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均应采取招拍挂市场化方式,“两权”分开出让因可能产生不同主体而导致实际难以操作。2019年3月,广西对钦州市三墩海域B矿区回填用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进行了联合出让试点,9月21日,5.2万吨海砂从北部湾港钦州港区启航驶往香港,试点 效果较好,广西决定进行推广。新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两权”招拍挂合并进行,不再单独进行海砂采矿权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属于协议等其它方式出让的,可进行联合报批。
报批程序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编制上报海砂采矿权出让计划和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程序如下:
(一)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海砂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由出让方委托有关单位完成海洋环境影响环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出让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后,各市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审核。
(三)符合“两权”出让条件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海洋局按照要求编制“两权”联合出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海洋局共同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合出让。
出让起始价确定及溢价分成
联合出让起始价按照“两权”出让起始价之和确定。联合出让产生的溢价部分按“两权”出让起始价所占比例等比例分摊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桂自然资发〔2019〕55号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关于加强海砂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海域海砂开采秩序和行业管理,决定对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两权”)采取联合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让原则
“两权”出让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遵循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兼顾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砂开采规划。
(二)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区不重迭。
(三)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地方重大产业发展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出让方式
(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两权”招拍挂合并进行,不再单独进行海砂采矿权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
(二)属于协议等其它方式出让的,可进行联合报批。
三、前期工作
“两权”联合出让前期工作由自治区(或辖区市)自然资源和辖区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包括:矿区范围核定、野外核查、海砂采矿权出让计划编报、海洋环境影响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出让价值评估、出让方案编制报批等。
四、报批程序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编制上报海砂采矿权出让计划和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程序如下:
(一)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海砂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由出让方委托有关单位完成海洋环境影响环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出让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后,各市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审核。
(三)符合“两权”出让条件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海洋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两权”联合出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海洋局共同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合出让。
五、出让起始价确定及溢价分成
联合出让起始价按照“两权”出让起始价之和确定。联合出让产生的溢价部分按“两权”出让起始价所占比例等比例分摊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六、成交及办证
出让成交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资源所在设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分别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协助指导中标人或竞得人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海砂采矿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
七、事后监管
目前我区海砂市场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海砂开采批后监管责任重大。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事和海警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联动机制,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海砂开采,加强重点海域的巡查执法力度和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保护海洋生态资源。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年10月24日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海砂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等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均应采取招拍挂市场化方式,“两权”分开出让因可能产生不同主体而导致实际难以操作。2019年3月我区对广西钦州市三墩海域B矿区回填用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进行了联合出让试点,效果较好。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秩序和行业管理,参考钦州市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出让成功经验,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关于加强海砂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等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证实施联合出让的通知》。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厅相关处室和海洋局相关处室意见,均无书面修改意见。
三、目标任务
建立广西海域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联合出让制度,进一步加强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秩序和行业管理。
四、主要内容
《通知》就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实施联合出让分为七项内容,分别是:出让原则、出让方式、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出让起始价确定及收益计算、成交及办证、事后监管。
五、涉及范围
广西海域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
六、执行标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关于加强海砂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及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两权”联合出让:指海砂采矿权或海域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在出让环节合并进行。
八、有利举措
(一)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采取招拍挂联合出让,消除了“两权”因可能出现不同主体而导致实际难以出让的障碍,有效保护了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可进行联合报批,提高了行政效率。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内容措施符合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政策规定,仅在“两权”出让环节要求合并办理。
十、特色亮点
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出让已在钦州试点成功,可操作性强。《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及海砂开采秩序。
十一、注意事项
(一)对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范围的选择要严格审查,符合规划、生态保护要求和其它矿区设置条件。
(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出让前期工作较多,且需要征求多部门意见,实际办理中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