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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 采砂、尾矿库治理被提及​​

  • 发布时间: 2021-11-29

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 采砂、尾矿库治理被提及


中国矿业报  2021-11-26   

文章来源:http://szb.zgkyb.com/index/news/detail/id/https%253A%252F%252Fmp.zgkyb.com%252Fm%252Fnews%252F52098.html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管控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加强水域岸线保护、加大污染综合防治力度等具体举措。

  《意见》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省市在大力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的同时,加强湖泊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湖泊具有水域面积广阔、水体交换缓慢、污染物易扩散等特殊规律,保护和修复较之长江干支流难度更大。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普遍面临生态功能受损、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萎缩等突出问题。

  为此,《意见》提出,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管控体系,紧密围绕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加快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探索推进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构建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

  同时,《意见》提出,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依法依规划定湖泊管理范围,科学划定湖泊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管控可能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建设和活动,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围湖造地,有序实施退地退圩还湖。加强湖区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布局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推进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

  《意见》还提出,加大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实施湖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不断巩固污染治理成果。

  为推动绿色发展,《意见》强调,调整完善产业结构,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加快产业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构建湖区产业发展格局;大力推动经济转型,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培育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

  《意见》要求,到2025年,太湖、巢湖不发生大面积蓝藻水华导致水体黑臭现象,确保供水水源安全。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滇池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巩固提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水质稳中向好。洞庭湖、鄱阳湖等湖泊调蓄能力持续提升,全面构建健康、稳定、完整的湖泊及周边生态系统。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成效与人民群众对优美湖泊生态环境的需要相适应,基本达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湖泊保护治理水平,有效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