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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方案

  • 发布时间: 2016-08-26

www.haianholding.cn        2016年8月26日      10:45:37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科技、产业、企业、产品、市场创新,深入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处置的原则,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引导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全省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增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煤炭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主体责任,政府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技术和产品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省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作为重点,率先取得突破。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托底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2016-2020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7万余人。到2020年,全省煤矿数量减至37对,生产能力控制在1.1亿吨/年左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煤矿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灾害严重、治理投入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分年度引导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安徽煤监局,有关市政府)

(三)深化企业改革。国有煤炭企业要围绕增强活力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分配和用工用人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围绕优化布局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投向,着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和效率;围绕提质增效深化改革,大力“瘦身健体”、降本增效,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围绕防止流失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控、外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围绕加强党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从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通过深化改革,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市政府)

(四)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支持煤炭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煤化一体化和其他非煤产业多元化发展。发挥煤炭企业人才技术优势,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技术服务和承包经营范围。支持以减量置换方式积极参与西部煤炭资源开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五)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省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监局)

(六)划定停采区和缓采区。指导煤炭企业对采深大于1200米、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等10类安全生产无法保障的灾害严重区域,科学划定停采区和缓采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监局)

(七)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八)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商品煤质量检验检查,禁止劣质商品煤使用和流入我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支持。

1.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到市。在企业设立共管账户,对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市(县)政府和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2015年已关闭的淘汰落后产能小煤矿,按照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落实安置费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科学编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细化政策措施,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1.省内金融机构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惜贷。积极改进利率定价管理水平,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以及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关市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5.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推动煤炭企业整体上市。积极支持煤炭企业下属子公司到“新三板”挂牌融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有关市政府)

(四)盘活用好土地资源。

1.关闭煤矿的划拨土地由市(县)政府先行收储、依规变现,暂时无法变现的,由市(县)政府从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先行兑付。变现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2.支持煤炭企业盘活用好退出煤矿存量土地,对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3.对无法复垦的采煤沉陷区集体土地,支持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条件具备时,可以逐步征收为国有农用地和转为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有关市政府)

(五)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1.积极做好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服务,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对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按规定注销矿业权,对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按剩余煤炭资源储量返还矿业权价款。

2.鼓励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由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继续实施全部免缴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政策。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六)加快“三供一业”移交。

加快推进省属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完成“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2016年启动实施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彻底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煤炭主业。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有关市政府)

(七)支持中央企业做好化解产能工作。

属地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和退出煤矿所在地市(县)政府,在人员安置、土地利用、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债务及资产处置、金融服务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积极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安徽煤监局,有关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地方煤炭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煤炭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转型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去产能企业要切实肩负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处置资产债务、实现转型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加强综合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任务落实。

(三)实施精准帮扶。坚持“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坚持精准施策,强化要素保障,对确需支持的,实施合理的、差别化的激励政策;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加强重点企业与相关行业、重点项目产销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和支持企业谋划一批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化解过剩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月调度,并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化解过剩产能社会公示和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列入相关考核项目。自2017年起,每年3月底前,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五)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强化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分析研判,充分预估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注重点企业职工思想动态,依法妥善处理职工诉求,确保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脱困发展、提质增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科技、产业、企业、产品、市场创新,深入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和企业主动作用,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把省属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作为重点,率先取得突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三)工作目标。

2016-2020年,全省压减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分流安置职工约2.9万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年人均产钢量力争达到1000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钢铁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积极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所有新备案钢铁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并向社会公告。对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安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已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的企业,不得给予输血保护。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用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引导主动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调整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对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搬迁。鼓励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3.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合肥海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市政府)

(三)深化企业改革。马钢集团要围绕增强活力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分配和用工用人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围绕优化布局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投向,着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和效率;围绕提质增效深化改革,大力瘦身健体、降本增效,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围绕防止流失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控、外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围绕加强党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从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通过深化改革,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市政府)

(四)推动转型升级。各地要把化解过剩产能与实施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优势钢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加强与下游用钢企业合作,研发高端品种和特专产品定制;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优化钢材消费结构,推广应用节能、节材、轻量化高品质钢材和钢结构建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有关市政府)

(五)严格执法监管。大力度、高频率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环保执法,全面排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联合惩戒、公开曝光,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支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根据任务困难程度、完成进度、职工安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支持和激励作用。人员安置费用要设立共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科学编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细化政策措施,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钢铁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