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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1 目 的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修订工作,制定本指南。
2 范 围
本指南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等。
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修订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3.2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基于市场条件下,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以单位储量价格的形式发布,不能评价为储量的以单位面积价格的形式发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调整系数。
4 基本原则
——遵循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遵循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遵循矿产资源赋存开采的客观规律。
——遵循矿业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
——遵循区域协调原则。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准则。
5 技术路径
5.1 总体思路
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基础,结合矿业权市场、以往矿业权出让、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等信息,收集分析整理资料,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分类确定区域内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5.2 工作程序
(1)确定目标矿种。
(2)收集资料,开展实地调研。
(3)统计分析数据,合理分类。
(4)建立模型,合理选定参数,开展评估评价,得出基础数值。
(5)比较分析,调整基础数值。
(6)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5.3 基本要求
(1)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出让成交价格相关资料;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资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设计资料;企业经营资料和财务数据;相关技术、价格、税费等信息与资料;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要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2)实地调研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分布情况、矿产资源开发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矿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等因素,同时考虑资料的可获取性和可利用性。
(3)确定基准价分类时,可以考虑亚矿种、矿石品级、矿石质量、矿产品用途、开采方式、区域位置等因素,选择对基准价影响最大的一种或几种因素,综合确定。
(4)要充分考虑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水平,评估测算时应按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操作。
(5)案例验证时,应按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技术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严格遵循参数选取要求。
(6)要充分考虑相邻区域基准价水平,保持区域协调。
(7)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系数包括共伴生矿、矿石品级、矿产品用途、矿石类型、开采难易程度、地区差异、勘查阶段等。
(8)应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使用方式。
5.4 评估方法的选择
开展评估时,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基础确定基准价时,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选择恰当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5.5 评估参数的选取
(1)评估依据的资源储量类型,应按照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的有关要求确定。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应根据矿产储量规模,按照规定的矿业权出让年限合理确定。
(3)矿产品销售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一致,销售价格的数据来源应以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为准,若无法提供的,可以按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进行选取。
其他评估参数的选取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确定。
6 调整与更新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7 附 则
7.1 本指南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7.2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