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南省日前出台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据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土地整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和责任人已经灭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工程;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以及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项目评审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成效好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落后的市县扣减资金分配额度,激励引导市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各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确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可以包括土地整理复垦中的耕地开垦面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面积。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预算年度结束,海南省财政厅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自评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开展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