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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吹风会

  • 发布时间: 2021-11-26

国新办举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吹风会


2021-11-24 11:05:37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焦思颖

文章来源:http://www.iziran.net/yaowen/20211124_134056.shtml


11月2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会上表示,《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5个方面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的动力,挖掘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的潜力。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王广华表示,《意见》鲜明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3种不同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取投资回报。

社会资本可以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哪些领域?王广华表示,《意见》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业。这些领域覆盖了生产、生活、生态各类国土空间,充分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态要素的关联性,以引导社会资本用系统思维参与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将获得怎样的支持?王广华强调,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比如说,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作空间转换位置调整。新增加的耕地还可以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增减挂钩。这两项政策对于推动生态修复、筹集相应的资金或者获取合理的回报,具有比较可观的政策价值。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一是使用权。《意见》明确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以及设施农业的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于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在资源利用方面,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还有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允许剩余部分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合理收益。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确定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强化示范引领,在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上,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在优化服务上,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

“一方面,需要政策激励,精准施策,增强社会资本投入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政策底线,强化底线思维和管控措施,防范各方面的风险。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加强督察和执法,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凡属违法,都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周远波说。